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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丙与被上诉人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喻家坪。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彭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彭某丙相关费用人民币x元。在本案诉请范围内,上诉人不得再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某丙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邓画文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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