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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X镇强恕小区门面房X号春华装潢五金涂料店兜售假发票,后其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2本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100份)贩卖给店主郭某,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查获,并在其处还查获各类发票10余本,共计1,225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马某、顾某、任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统一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津味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以及人民币二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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