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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郑仲重裁字第1028号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市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申请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08)郑仲重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五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世安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公司申请称: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仲裁委没有依据仲裁规则及时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五建公司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五建公司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而选择通俗易懂的答辩和辩论,严重影响了庭审效果。

其次,由于上述原因,五建公司对仲裁员成先平的情况一无所知,直到重裁开庭前不久才在网上查到该仲裁员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郑州大学的在职教师,显然由其来担任本案的仲裁员是不合适的。对此,五建公司也在重裁开庭前依法向仲裁委提出回避申请,但被驳回。据此,五建公司认为该仲裁庭的组成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再次,仲裁委同期受理多起以佛山陶瓷公司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全部由本案的首席仲裁员黄某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而且都是由仲裁委指定的,且这些案件均是以佛山陶瓷公司获胜为结果。对此,五建公司也在开庭前对该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但未被支持。这一现象使得五建公司有理由怀疑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不具有公平性与公正性。

二、仲裁委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重新仲裁开庭时,五建公司已经于2009年8月28日向仲裁委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由于五建公司与佛山陶瓷公司之间既无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在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故五建公司认为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五建公司认为仲裁委(2008)郑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应当被撤销。

佛山陶瓷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佛山陶瓷公司因与五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五建公司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和管辖异议。2009年7月20日,我院做出(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重新仲裁通知书,以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

本院认为:五建公司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应当回避之规定,故仲裁委驳回其回避申请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关于仲裁委是否享有本案管辖权的问题。因本案系被法院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的案件,在仲裁委第一次仲裁该案时,五建公司并未提出过管辖异议,且根据五建公司提交的2009年12月15日的承诺书显示,五建公司在仲裁时已经和佛山陶瓷公司达成放弃提出管辖异议的承诺。综上,五建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8)郑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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