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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不服本院(2004)驻法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于2009年12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称,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冻结其的银行存款(帐号为x)不当,因为该帐户系村级经费专户及家电下乡、汽车下乡补助资金,并请求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的帐号为x的帐户,从2009年3月于2009年12月所进入的款项,均是各项惠农资金及村级办公经费。

本院认为,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x帐户的资金系各项惠农资金及村级办公经费,依据相关规定,不能用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平舆县X镇人民政府x帐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陈清顺

审判员高洪新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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