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朱XX均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6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12月原告离家外住至今。2007年6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08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财产和住房均不要法院解决,今后双方可另行解决。
被告朱XX第一次开庭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是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6年6月原告是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12月,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家外住,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原告离家后,被告一直在寻找原告,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长子名朱XX、次子名朱XX。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06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2006年12月起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6月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3月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称意见,要求离婚,考虑到被告拒不到庭,财产与住房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今后被告主张时双方另行解决;被告第一次庭审中则坚持其辩称意见,不同意离婚,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行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无和好之诚意,且夫妻间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及住房问题,待被告主张时,原、被告可另行依法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告张XX已预缴,被告朱XX应给付原告张XX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王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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