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甲、赵某某与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乙,男,42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甲、赵某某与被告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豪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怀强,被告曹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某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赵某某诉称,原告现已是70多岁的老年人,有亲生女儿曹某真和长子曹某录、次子曹某乙。原告曹某甲已无劳动能力,原告赵某某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已成年的子女维持生活。但自2009年农历1月份,被告开始不尽赡养义务,对支出的医疗费不按份分担。经过村干部及家族调解被告仍拒不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29.33元,支付2009年医疗费1000元。

被告曹某乙辩称,被告系二原告次子,姐姐曹某真和哥哥曹某录。被告与曹某录于1990年2月17日分家另居,并写有分家单。被告多年全按协议内容尽赡养义务。2009年8月22日在被告舅父的主持下,又重新写有分家单补充协议。被告除严格依照协议履行外,并尽了精神上的照料,并且二原告居住在被告的庄基地上。二原告是受他人挑动。请求法院驳回二被告的不合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系农民,现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曹某真和长子曹某录、次子曹某乙。1990年2月17日子女就二原告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按协议履行至2008年,2009年被告未按协议履行。2009年8月22日被告与二原告长子曹某录就二原告的医疗费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无二原告的签字。2009年9月27日原告赵某某在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06.5元,门诊费用273元。在村卫生所花费713.8元(非正式票据)。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自2009年起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29.33元及2009年医疗费1000元。被告以已履行了赡养义务,医疗费不应被告支付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另查明:二原告无固定经济收入。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44元。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关于赡养费,被告履行的赡养协议系1990年达成,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社会经济情况已发生变化,生活必需品的物价已上涨,原定赡养费的数额已明显不能满足二原告的生活需要。二原告请求从2009年起每年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被告与二原告长子虽达成了协议,但未征得二原告的确认,该协议对二原告无约束力。被告仍应依法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医疗费份额。原告赵某某在村卫生所的治疗费用,被告不予认可,且非正式票据,无医师签名,故本院对村卫生所的治疗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乙每年支付原告曹某甲、赵某某赡养费2029.33元(3044元÷3×2);2009年度赡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0年及以后每年的赡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

二、被告曹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医疗费693.17元(2079.5元÷3人)。

三、驳回原告曹某甲、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豪杰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田红习(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