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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09)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唐某某与上诉人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衡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蒸劳仲字第(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就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法院应当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逐一作出处理,不得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仅简单作出了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未作处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09)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仪

审判员杨丹慧

审判员阳玲玲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肖某芳

校对责任人:李某仪打印责任人:肖某芳

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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