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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郴州市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原审被告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系中铿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原审被告深圳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6)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郴州市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郴州市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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