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明、杨某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上海华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徐某甲工程款66,248元。
二、原告徐某甲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78元,由被告上海华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元,被告上海华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之款,于2010年2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徐某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菁
书记员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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