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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遂宁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决定案

时间:2001-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遂中行初字第04-1号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遂中行初字第04-X号

原告:许某某,女,68岁(生于1933年3月6日),汉族,文盲,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太平,四川隧宁鸿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建设委员会(下简称遂宁市建委)。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委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杰,该委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遂宁鸿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遂宁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决定一案,于2000年12月2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30日、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太平、被告遂宁市建委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杰、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魏忠信、魏忠礼(已于1967年前后死亡)系魏光权(已逝)之子。原告许某某与魏忠礼、李云珍与魏忠信均系夫妻。1951年10月以“魏忠信”之名义购买蒋远久位于原遂宁城区X街X号(后永丰街X—X号)一间半瓦房。2000年5月,被告遂宁市建委办理遂权字(2000)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永丰街X—X号房屋属李云珍所有。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4年携其子(后改名为魏永东)再婚到魏家,住进永丰街X号。其夫魏忠礼于1967年在武斗中死亡。所住房屋原永丰街X号(后永丰街X号、X号),系魏光权夫妇与其子魏忠信、魏忠礼于1951年10月共同出资购买,以“魏忠信”名义办理买房交割手续。魏忠信与李云珍夫妇一直居住在永丰街X号。1959年,魏光权主持分家,魏忠信、魏忠礼分别分得42.37平方米、38.29平方米,父母由双方分别赡养。两家分别于1960年就各自所分的房屋向原遂宁县税务局交纳了房屋契税。1989年1月29日以魏永东名义申请办理永丰街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告却于2000年4月6日给李云珍办理永丰街X—X号房屋遂权房证(2000)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回复。现诉请撤销被告就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诱,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由民事诉讼调整;被告对李云珍的房屋的确权行为,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确权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魏忠信、魏忠礼系魏光权之子。原告前夫死亡后,携其子(后改名力魏永东)到魏家与魏忠礼再婚。李云珍与魏忠信系夫妻。1951年10月,以“魏忠信”之名义购买蒋远久位于原遂宁县X街X号(后永丰街X—X号)1间半瓦房,12月完契本契税。原告诉称1959年魏光权主持分家,魏忠信分得房屋42.37平方米、魏忠礼分得38.39平方米的说法,得到原告提供的原遂宁县税务局1988年出具的1份证明证实。1991年11月,李云珍获得永丰街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3月10日,李云珍向被告下属的房屋产权监理所提出申请,称原永丰街X号房屋是其夫魏忠信购买,现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书。3月13日,被告所属的遂宁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该房屋初审通告(注明所有权人为魏忠信),通告期至2000年4月12日止。该通告无张贴情况记载。3月30日,填报四面墙界申报表,31日便填发登记确权核准证,将房屋产权核准于李云珍所有。5月7日审批发证。8日,李云珍领证。按照建设部发布,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在通告期末满便将房屋核准予李云珍所有,违反了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00年4月7日经过公证的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该房屋系魏忠信出资承买),2000年5月7日和8日由该街街道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李云珍与诗云超就永丰街X—X号房屋产权纠纷经其调解无效)。由于这两个证据的收集本应在核准登记以前即权属审核阶段进行,且后一个证据不能证实房屋所有情况,故均不能作为本案被告用以证明其权属登记决定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原告还提供了1份由原告前期代理人刘尧等人主持并由刘尧事后整理形成、有永丰街X—X号邻居参加的座谈纪要,因其取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明显带有整理人的个人意向,故其效力不予采信;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调查陶某德的笔录,其内容与其公证的证言并不矛盾,不能起到反证作用。

上述事实有:1.原告的诉状,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证实本案的基本情况。2.购房契约和所完契本契,证实以“魏忠信”名义买蒋远久的房屋属实。3.遂国用(91)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李云珍已取得永丰街X—X号房屋土地使用权。4遂权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已将永丰街X—X号房屋所有权确权予李云珍。5.李云珍的确权颁证申请,遂市房监字第(2000)X号通告。NO.(略)号确权核准证、四面墙界申报表、发证审批表,证实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和办理经过。6原遂宁县税务局城北税务所于1988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1966年房地产税改进征收纸册上,魏中(忠)礼、魏中(忠)信分别纳税。1列证据经庭审当庭质证连同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遂宁市建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遂宁市城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其作出的房屋权属登记决定的行为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财产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在作出永丰街X—X号房屋权属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和确凿,属事实不清,加之在通告期未满即核准登记,其办理登记程序不合法,故该房屋权属登记决定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遂宁市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5月7日就遂宁市X街X—X号房屋作出的遂权字(2000)第(略)号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遂宁市建设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海

审判员吴南平

审判员伍红蓉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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