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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桥南大米厂家属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余某以周转工程款为由,分别于2010年2月9日、2010年4月28日、2010年7月3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x元、x元,并出具了三张某条。此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余某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余某偿还借款共计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余某辩称原告张某诉称属实,愿与原告张某协商处理本案。

经审查,被告余某以周转工程款为由,分别于2010年2月9日、2010年4月28日、2010年7月3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x元、x元,并出具了三张某条。此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余某催要借款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欠原告张某借款x元,被告余某于2011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x元,201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x元;其余某分,原告张某自愿放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广益

审判员司马慧

审判员李杏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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