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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伍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被逮捕,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伍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伍某及伍某的辩护人肖某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3月一天,被告人刘某和伍某在闲聊中,谈及缺钱一事,遂产生盗窃高科奶业株洲分公司X号厂房仓库电缆线卖钱之念。随后,刘某在株洲市X区X路口一商店购买作案工具剪丝钳等。两人打开电动门,进入X号仓库,剪取型号为YJ(F)V3×35+16的电缆线29米,剥皮剐出铜线后销至株洲市四三零厂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400元,二人予以平分。

2、201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伍某又趁晚上无人之机,进入X号仓库,使用同样手段,盗割型号为YJ(F)V3×35+16的电缆线31米,剥皮剐出铜线后销至同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500元,二人予以平分。

3、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伍某趁晚上无人之机,进入X号仓库,使用同样手段,盗割型号为YJ(F)V3×35+16的电缆线29米,剥皮剐出铜线后销至同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400元,二人予以平分。

4、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伍某趁晚上无人之机,进入X号仓库,使用同样手段,盗割型号为FJ(F)V3×35+16的电缆线19米。2010年5月18日晚,两人将电缆线运出公司时,被保卫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864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伍某共同赔偿全部损失8640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协助抓获被告人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证明材料,证人胡某、肖某、黄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退赃情况说明、收条,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2010]株天价认证字第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刘某、伍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伍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协助抓获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伍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同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伍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某协助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公司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伍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奇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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