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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成华民初字第544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成华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成都铁路分局娥眉车务段工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田某某系再婚,被告杨某某系初婚)。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1984年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自愿离婚,1985年2月5日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田某能。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方法欠妥,相互间缺乏理解和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田某某诉请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来院。另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田某能(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田某某从2001年3月起,每月支付田某能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田某某、杨某某各承担50%,至田某能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余小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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