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女,28岁,系孟某甲之姐。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48岁,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母。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乙,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军习、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前不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很少交谈。婚后不久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8月16日被告带人将嫁妆全部拉走。原告于2007年8月2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及物品。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相互了解,婚后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也跟着一起去了一个多月,回家后也没有发生矛盾,拉东西是由于原告的父母说不让原告回家,只是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了一点儿矛盾。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法院上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经常电话联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6年元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2006年8月,被告随原告外出打工。2007年春节过后,原告再次外出打工。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后,把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拉走,并将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床头柜2个、被褥2条拉走。2007年8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7年11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2009年2月1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已见,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被告婚前接受原告彩礼款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2007年8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接受原告彩礼数额较大,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在被告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孟某甲彩礼款2500元。

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孟某甲床头柜2个、被褥2条。

上列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甲、被告张某某名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张和平

代理审判员郭豪杰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聚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