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毛某与被告毛某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端)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毛某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湘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良叶、张宗超组成合某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小玲担任记录。原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长期同居。2009年2月22日,俩人生子毛某。2010年3月18日,俩人生女毛某。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曾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后被告在父母的指使下,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毛某、毛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小孩毛某、毛某的抚养费7.92万元。

被告毛某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毛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小孩毛某、毛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小孩毛某、毛某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等事实;

2、武冈市X乡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复印件2页,欲证明原、被告曾一起同居,并非法生育了两个小孩,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等事实;

3、武冈市X村委出具的证明两份,欲证实毛某、毛某系原、被告共同生育以及毛某姣与毛某姣系同一人等事实。

被告毛某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结合某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据真实、合某、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毛某与被告毛某姣同系武冈市X村人,毛某姣又名毛X。2008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长期同居。2009年2月22日,俩人生子毛某。2010年3月18日,俩人生女毛某。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俩人至今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和12月,原、被告因未婚先育被武冈市X乡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5000元。2010年4月,被告出走。同年12月,被告与原告联系了一次,之后音讯全无,至今未归。在同居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与被告毛某姣长期同居,并生儿育女,但未经婚姻登记,仍不具有合某的夫妻关系,两人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原告毛某请求处理小孩抚养问题,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所生小孩的成长,同样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外出未归,无法对小孩进行监护,原告毛某起诉要求抚养两个小孩的理由正当、合某,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两个小孩均系幼儿,抚养小孩至成年应需数额不少的抚养费,因此,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毛某姣支付7.92万元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恰当、合某,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毛某、非婚生女毛某随原告毛某生活,由被告毛某(端)姣承担小孩抚养费7.92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湘杰

人民陪审员雷良叶

人民陪审员张宗超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姚小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