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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乙、付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5年7月1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8年5月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五个月,又因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带回滑县看守所临时羁押。

被告人李某丙,又名李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又因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带回滑县看守所临时羁押。

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9年9月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三个月,又因盗窃犯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带回滑县看守所临时羁押。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4年1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付某(已判)、王某乙(已判)在城关镇前景某,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景某某家一辆洛阳产东方红四轮拖拉机,后付某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另案处理),所的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608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2、2005年4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乙(已判)在枣村X村,盗走耿某某家一辆洛阳产东方红四轮拖拉机,后付某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上官镇X村胡永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576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3、200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已判)和李某甲在上官镇X村,盗走王某丁某一辆开封产中州牌四轮拖拉机,后付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海(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318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4、200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已判)和付某(已判)在老店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韩某某家一辆红色时风牌四轮拖拉机,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广(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3967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5、200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已判)和李某甲在老庙乡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冯某某于2005年5月14日购买的一辆红色大丰王某联合收割机,后放在李某甲家。经评估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6、2005年农历04月08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刘某戊一辆东方红牌180型四轮拖拉机,经评估该车价值5564元。后被人发现,将拖拉机丢在该村。后被失主找回。

7、2005年02年04日夜,被告人李某甲、付某在滑县X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刘某己家一辆东方红牌170型四轮拖拉机,后销赃。经评估该车价值6044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

8、2005年03月29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乡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张某某家一辆中原牌四轮拖拉机,后通过郭国臣(另案处理)介绍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郭臣斌(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330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9、2004年农历03月24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乡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焦荣祥家一辆假洛阳牌四轮拖拉机,后丢失。经评估该车价值4576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

10、2005年麦前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毕某某家一辆新乡牌四轮拖拉机,后经李某丙介绍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滑县X镇X村的康卫云(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308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11、2005年05月14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乡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王某庚家一辆开封牌200型四轮拖拉机,后该车经李某丙介绍以2000多元的价格卖于滑县X镇X村的李某响(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432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12、2005年04月05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在滑县X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丁某某家一辆新乡牌四轮拖拉机,后通过郭国臣介绍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364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

13、2004年05月29日夜,被告人王某乙、付某在滑县X镇X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宋某某家一辆红旗牌四轮拖拉机,后销赃得款已挥霍。经评估该车价值4316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

14、2007年07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将留固镇X村至刘某落村之间的220米正在使用中的滑县网通公司留固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5940元。后销赃得款已挥霍。

15、2002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将本村唐某某家的一台徐州产三寸双叶轮潜水泵盗走,经评估价值987元,后销赃得款150元已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14起,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李某丙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594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7400元;被告人付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价值x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0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8年5月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五个月。被告人李某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9年9月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景某某、耿某某、王某丁、韩某某、冯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张某某、贾某某、毕某某、王某庚、丁某某、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付x、胡xx、付xx、付某x、郭国x、郭臣x、康xx、李xx、刘x、周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购车手续、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裁定书及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以资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乙、付某参与盗窃的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丙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并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大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某领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贾某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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