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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鹿邑县人,北京宇广伟业技术中心职工,现住(略)—2—X号,系张××之父。

被告孟××,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江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第一中医院后勤处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2009年4月8日经我院主持调解,张某甲与孟××协议离婚,婚生子张××由孟××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院并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张某甲认为其承担的抚养费过高以其子张××的名义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其子张××的名义起诉要求降低张××的抚养费,显然诉讼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晓礼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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