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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杨某乙与被告罗某、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淄博市X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又名杨X,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等。

被告周某,男,汉族,成年,山东省淄博市X村区火车站广场。

被告罗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X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乙、杨某乙与被告罗某、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淄博市X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乙、杨某乙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杨某乙以被告周某已将鲁x号小轿车转让给被告罗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杨某乙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王某元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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