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甘民初字第25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娘家),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又名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原告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玉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被告史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6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月23日,我们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史某甜。由于我们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我们常因干农活等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07年7月16日,被告家为种植玉米抽天花,我的父母前去帮忙,被告不但不领情,反而嫌活干的不好,责骂我和我的家人,更令人发指的是我当时已怀有六个月的身孕,被告丝毫没有一点悲悯之心,动手殴打我,掐住我的喉咙,并扬言“这个日子不过了”。我为了腹中的胎儿和自身的安全,忍气吞声、含泪度日。2007年8月15日,我怀孕月份已大,无法干农活,被告作为丈夫,对我不体贴、不关怀,又因为干农活,被告母亲又殴打辱骂我,要我滚出她的家,一旁的被告视若不见、置之不理,任由其母殴打我,万般无奈之下,我于2007年8月16日回到娘家,在家人的照顾下,我于2007年12月6日分娩。分娩前,我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当即表示不来。孩子出生后,我又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得知生的是女孩,自始至终没有来探望过我和刚出生的孩子。我出院后无家可归,只好带着刚出生的婴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由于被告对我的淡漠及绝情,对孩子的漠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8月20日,我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史某甜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00元/月。

被告史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我们2007年12月16日相识谈婚、结婚时间都属实,我不知道孩子出生的时间,原告生孩子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原告陈述因干农活我殴打辱骂她不属实,抽天花的时候原告怀孕四个月,而不是六个月,原告2008年8月16日回娘家是她自己回去的,我也没有打过、骂过。2008年法院判决我们不准离婚后,我回去看望原告和孩子,但原告还是不回来。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7月16日,原告父母去被告家帮忙干农活,双方父母发生纠纷,致原、被告之间也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半月后,原告父亲将原告送回后。8月12日,原告父母再次为被告家帮做农活,下午,因使用拖拉机的事,被告不让用,原告为此和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原告即随父母回娘家居住(当时原告已怀孕五六个月)。期间,被告曾去叫过原告,但原告执意不回,仍在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07年12月6日,原告在娘家生一女孩,取名史某甜。在原告生育孩子期间至现在,被告一直未前去探望原告及孩子。2008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自本院判决至今,原、被告并未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史某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由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孩子至今的费用40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不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大衣柜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土木结构房屋六间、皮革三组合沙发一套、三组合电视柜一个、落地电风扇一台、29英寸数字星彩色电视柜一台、福田拖拉机头一台、双桶红灯笼洗衣机一台、玻璃茶机一个、三组合茶柜一个。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00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当事人与家人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人就是在矛盾中生活的,但矛盾发生后不论大小,都应及时积极的消除矛盾,一些小矛盾虽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但如果不及时与对方沟通,有效化解,日积月累,这些矛盾就会越来越深,其致直接威胁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都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隔阂,而是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生活加剧矛盾,特别是在原告怀孕五六个月之时,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且原告生育孩子后,双方均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借此修复感情,特别是被告,面对刚刚出生的孩子,无动于衷,漠不关心,有失之常情。在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其目的是鉴于孩子幼小,让双方都能冷静思考,慎重对待离婚问题,为了孩子的健康生活,以期能够和好生活。但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缓和矛盾,双方至今并实际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女史某甜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当庭同意婚生女史某甜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史某甜理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的问题,被告抗辩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被告应按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4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权利应从行使之日起计算。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首先,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且已生育子女,其次,自孩子出生至今,被告亦未尽适当照顾子女的义务,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史某甜(2007年12月6日)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史某某自2009年7月起承担孩子抚养教育费100元/月,每年合计1200元(2009年的抚养费600元),限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直至婚生女史某甜18周岁;

三、原告徐某的个人财产大衣柜一个,由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被告个人财产土木结构房屋六间、皮革三组合沙发一套、三组合电视柜一个、落地电风扇一台、29英寸数字星彩色电视柜一台、福田拖拉机头一台、双桶红灯笼洗衣机一台、玻璃茶机一个、三组合茶柜一个归被告史某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玉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永生

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