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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甘民初字第3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皮雅堂,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略)。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余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皮雅堂、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诉称:被告余某系原告高某甲之母。1998年11月5日,被告余某离家出走后便再未对原告承担过抚养义务。2007年原告之父高某乙与被告离婚时,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高某甲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现无明确下落,判决其承担抚养费不符合客观情况,实际无法履行,原告可待被告有明确下落后,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现被告已出嫁至党寨镇X村十六社,有了明确下落,故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自1998年11月5日至2008年11月5日的抚养费x元,并承担此后至2016年4月11日的抚养费,每月200元。

被告余某辩称:原告的父亲高某乙起诉与我离婚时,我在外打工,并不在家。现在我没有钱支付原告抚养费,要不我就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系高某乙与余某的婚生女。1995年6月30日,高某乙与余某登记结婚,1998年4月10日,生育原告。1998年11月5日,被告余某离家出走后无下落,原告父亲高某乙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余某离婚,婚生女高某甲由其抚养,余某承担抚养费。经本院审理,作出了(2007)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乙与余某离婚,婚生女高某甲有高某乙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负担。高某乙待余某有明确下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

另查明:高某乙与余某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同其父亲高某乙生活,现高某乙尚未再婚。被告余某于2008年11月6日与甘州区X镇X村十六社邵多松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无子女。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原告的父母虽然离婚,但其父母均有对原告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一直随同其父亲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负担一定的抚育费。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1998年11月15日离家出走之日起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显然不当,因为在被告外出期间,原告的父亲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只能从其起诉之日起计算。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本院酌定为每月13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付至原告18周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二款、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2008年12月22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高某甲抚养费130元,至原告高某甲18周岁止。自2009年起,于每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1560元。2016年4月10日,一次性付清当年4个月抚养费520元。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秀云

审判员任鹏飞

审判员刘曙光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仓

注: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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