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与上诉人郭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唐河县司法局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与上诉人郭某某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喜增、被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崔某甲、崔某乙经人介绍与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崔某甲、崔某乙为郭某某位于唐河县城关张庄的建筑工地看场,郭某某给崔某甲、崔某乙每人每天支付30元报酬。2008年3月,看场结束,郭某某为崔某甲、崔某乙结算报酬时,以崔某甲、崔某乙看场期间价值约x元的部分建筑设备构件及工具丢失为由,分别扣除二人报酬各6480元,双方发生纠纷。随后,崔某甲、崔某乙申请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纠纷进行仲裁,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为由,作出唐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书驳回了崔某甲、崔某乙的申请。

原审另查明,崔某甲、崔某乙在看场开始至结算时,与郭某某间均无场内物品交接手续。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仲裁书等。

原审认为,以当事人双方约定,崔某甲、崔某乙为郭某某看场,郭某某给崔某甲、崔某乙支付报酬,双方属雇佣劳务关系。在崔某甲、崔某乙履行了看场义务后,郭某某应向崔某甲、崔某乙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崔某甲、崔某乙追索其劳务报酬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看场过程中,双方无看场交接手续,现郭某某主张场内价值x的物品丢失,并举出物品收发清点人、出租人的证言证明,崔某甲、崔某乙虽予否认,但无证据自己的主张,故可适当降低其劳务报酬,郭某某应支付崔某甲、崔某乙348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郭某某支付崔某甲看场劳务费3480元。二、郭某某支付崔某乙看场劳务费3480元。上述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4元,崔某甲负担29元,催应华负担29元,郭某某负担66元。

崔某甲、崔某乙上诉称:郭某某称其场内价值x元的物品丢失,没有有效证据,证言的是其一挑子(连襟),有利害关系,不应认定;本案系劳务关系,郭某某抗辩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原审又未反诉,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应撤销原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请求。

郭某某上诉称:崔某甲、崔某乙看场期间丢失物品价值x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令其分担是不公正的,应撤销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业经原审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崔某甲、崔某乙为郭某某看管工地,郭某某应以约给付报酬。现郭某某既对看管时间和报酬总额无异议,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崔某甲、崔某乙未尽看管义务,仅凭有亲戚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崔某甲、崔某乙看场期间丢失了价值x元的物品,不足为信,不应予以认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崔某甲、崔某乙的上诉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依法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某甲、崔某乙各64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八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徐艳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