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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集团物业公司诉沈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集团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a、杨b,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号××室。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集团物业公司诉被告沈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春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系××区××路××号××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被告自1999年元月至2009年9月共拖欠租金人民币(下同)8,860.90元及保安保洁费1,349元。原告自2000年起经常当面或连年以公告、缴费帐单、催租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被告催讨欠租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公房租赁关系;(二)被告支付拖欠租金8,860.90元;(三)被告支付保安保洁费1,349元;(四)被告支付滞纳金5,09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a支付原告上海A集团物业公司至2009年9月30日止拖欠的租金8,860.90元、保安保洁费1,349元,合计10,209.9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每月的月底)各支付850元,余款859.90元于2011年3月31日付清;

二、若被告在上述期间内获得租金减免后,按减免后的租金比例分期支付;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5.62元,被告负担45.6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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