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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长发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某物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某,男,1953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长发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华刚,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黄某物资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丙,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长发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某物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蕊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苗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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