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与陈某丙、陈某丁、焦作市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爱县中山大饭店、赵某己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平之父。

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平之母。

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平之女。

上诉人(原再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平之妻。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再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陈某之兄。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陈某丁之妻。

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博爱县中山大饭店。

法定代表人赵某戊。

委托代理人许文忠,河南主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再审被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焦作市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焦作市解放区X路平光东院老三楼四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再审被申请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作市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己。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与陈某丙、陈某丁、焦作市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爱县中山大饭店、赵某己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博刑再字第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再审申请人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与原再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陈某丁、原再审被申请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博爱县中山大饭店均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刑再字第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原树林

审判员丁会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