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雷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确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确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雷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凤海,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鲍某、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确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雷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雷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雷某某与陈海亮系同村村民,两家曾因陈海亮伐树将雷某某的油菜砸坏产生过纠纷。2009年6月28日晚6时许,雷某某与其子雷某旭未经陈海亮允许进入陈海亮家,雷某某欲将陈海亮家的一袋油菜籽背走,遭到陈海亮阻止,雷某某背着油菜籽走出陈海亮家,陈海亮用扁担将雷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确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确公(任)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决定对陈海亮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又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确公(任)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非法侵入住宅对雷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雷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纠纷,导致其受伤的后果,确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雷某某请求撤销确(公)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雷某某承担。

上诉人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上诉人雷某某及其儿子“未经陈海亮允许进入陈海亮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定上诉人雷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海亮不允许或者拒绝、阻止上诉人雷某某进入其住宅,更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雷某某采取非法手段进入陈海亮住宅,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雷某某进入陈海亮住宅后拒绝离开,故不能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上诉人雷某某进行治安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治安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及其儿子未经陈海亮允许进入陈海亮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之处,首先,雷某某及其儿子进入陈海亮住宅既非法律授权行为,又非紧急避险行为,因此,上诉人雷某某进入陈海亮家没有法律依据,且从陈海亮的陈述中证实,雷某某及其儿子进入陈海亮家并没有得到陈海亮的许诺;其次,雷某某及其子进入陈海亮家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强行搬走陈海亮家的粮食,并引起打架,这也能证实雷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因此,确山县公安局对雷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从确山县公安局对雷某某的询问笔录看,上诉人雷某某承认进入陈海亮家未得到陈海亮的允许,且未在民事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背陈海亮家的菜籽,这与陈海亮在确山县公安局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确山县公安局认定雷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处罚。但是,上诉人雷某某进入陈海亮家事出有因,且情节较轻,因此,确山县公安局对雷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显失公正,本院应当予以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确山县公安局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确公(任)

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