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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又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5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戴某某,男,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3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3月22日被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3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欧某某,男,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X”,男,1982年12月8曰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4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夏某某,男,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被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3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3月22日被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3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张某某,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4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杨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1年3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5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刘某己,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及指控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群、人民陪审员张才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戴某某、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欧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夏某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刘某丁、被告人杨某戊及其辩护人刘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胡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在武冈市拉斯维加斯“酒酷酒吧”一包厢内喝酒,酒吧老板邓某因认识胡某等人,胡某等人在酒吧内玩时,邓某主动到胡某等人坐的包厢内与每个人敬了酒,后蒋某来到胡某等人喝酒的包厢内,胡某又喊服务员点了一瓶红酒,不久后,服务员拿来一打啤酒,胡某因此发脾气,大骂服务员并质问“我要你拿红酒,你怎么给我拿啤酒过来去把你老板喊来!”王某丙拿起一瓶啤酒摔烂在地上,过了一会,“酒酷酒吧”老板邓某带起数名酒吧内保来到胡某等人包厢,双方发生争执,邓某质问胡某“你是来砸场子的还是来捧场子的”胡某听后来了气说“我是来砸场子的又何啼”,邓某就说“都是一个边上的人,有么咯事情讲的清,你们(指胡某、王某丙等人)要是要搞(指双方打架斗殴),我也是不怕的”,刘某丁见邓某讲话冲,当即拿起一个空酒瓶朝邓某身上砸去,但被在场的人拉住没有打到,刘某丁遂对邓某扬言“你今夜要是搞的狠,我们就把你搞倒!”这时,在酒吧玩的杨某戊、“四阿哥”(另案处理)等人因认识胡某、王某丙、蒋某、刘某丁等,围拢来帮忙助威。胡某、刘某丁拉住邓某胸部衣服、手往酒吧外面拖,并对邓某讲“这里人多,去你办公室去讲!”邓某在被胡某、刘某丁拖至拉斯维加斯大厅时对胡某讲“我自己有手有脚,莫要你们动手拖”,胡某、刘某丁等人听后将邓某放开,邓某马上跑回酒吧内。后蒋某、胡某、刘某丁、王某丙、杨某戊等人陆续行出皇城俱乐部大门,站在门口不服气不愿意离开,其中有人对酒吧内喊叫:“哈宝崽,出来呐,出来就搞死你”。邓某在返回酒吧后,听说胡某等人在酒吧外面没有离开,喊人准备进来打架,邓某当即对内保们讲“你们去操家伙(拿钢管),如果要搞的话,就是生意不做,酒吧不开也要和他们(指胡某等人)搞一盘”。内保林某平(另案处理)从酒吧内抱出一捆钢管,邓某带领林某平等十多名内保一人持一根钢管,冲出拉斯维加斯去打胡某等人,内保霍某首先持钢管往蒋某头上打了一下,当即将蒋某的头上打破一道口子,出了血,杨某戊见状和蒋某一起对霍某拳打脚踢,蒋某抢下霍某手上的钢管大声喊:“搞,搞!”胡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在大门口与邓某方互相殴斗,胡某等人一边打一边勒令内保交出钢管,参与打架的部分内保认识胡某、刘某丁、王某丙等人,有人将钢管丢在地上,有人直接将钢管交给胡某等人,蒋某抢得钢管后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内追打内保并大喊“跟我搞!”随后胡某、王某丙、刘某丁、杨某戊、“四阿哥”等人持钢管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进行打砸,蒋某、刘某丁、胡某持钢管将拉斯维加斯超市玻某、收银台、打印机等物品打烂,王某丙持钢管将内保霍某打伤,之后全部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拉斯维加斯财产损失为9074元人民币,霍某损伤程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纠集众人持械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王某丙、刘某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蒋某、胡某、杨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戴某某辩护提出:1、被告人邓某有法定从轻的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对方先扩大矛盾;3、被告人邓某有正当职业,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具有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以缓刑。

被告人蒋某辩称,他当时在那里劝架,且他只打烂了大门玻某,另外他没有喊:“搞,搞!”

辩护人欧某某辩护提出:被告人蒋某先是进行劝架,在被霍某打伤后并未对霍某拳打脚踢;蒋某从积极劝架者变成受害者,又积极进行赔偿,应从轻处罚;蒋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办案人员通过打电话给他哥,通过他哥转告他去中心派出所接受调查,在第一次调查中就全部如实的交待自己作案的全部过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夏某某辩护提出:1、本案发生后,王某丙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KTV的损失,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王某丙认罪态度好,且本案是事出有因,先因邓某的聚众斗殴,才有王某丙等人的寻衅滋事,这些都是由于饮酒过多引起的,王某丙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某丙不是寻衅滋事的组织者,只是一个参与者。3、王某丙属于偶犯与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与讲哥们义气触犯法律,请求给被告人王某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4、王某丙具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对王某丙判处缓刑。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某某辩护提出:1、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本案发生有两个阶段,一是胡某等人在消费过程某因服务员拿错酒,双方发生争执,后胡某等人陆续行出皇城俱乐部大门,此阶段已终结。二是胡某等人站在门口时,邓某等人聚众斗殴,才有后续的胡某等人因不服气到拉斯维加斯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体现不出被告人胡某在后一阶段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本案胡某在寻衅滋事过程某的作用轻微,对社会危害小,且众被告人已对受害人的财物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本案被告人胡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3、本案被告人胡某在派出所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没有出逃,可以以自首论。4、被告人对社会及对社区的稳定做出巨大的贡献,在今天的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好,并且相关的基层组织愿对其进行帮教。综上所述,建议对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戊辩称其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进入酒吧大厅打东西,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某己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某戊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进入酒吧大厅打东西,系从犯;2、被告人杨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戊系初犯、偶犯,其所在村委会愿对其进行帮教;4、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建议对杨某戊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胡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在武冈市拉斯维加斯“酒酷酒吧”一包厢内喝酒,酒吧老板邓某因认识胡某等人,邓某主动在胡某等人的包厢内敬了酒,后蒋某来到胡某等人的包厢内,胡某又点了一瓶红酒,不久后,服务员拿来一打啤酒,胡某因此发脾气,大骂服务员并质问“我要你拿红酒,你怎么给我拿啤酒过来去把你老板喊来!”王某丙拿起一瓶啤酒摔烂在地上,过了一会,邓某带起数名酒吧内保来到胡某等人的包厢,双方发生争执,邓某质问胡某“你是来砸场子的还是来捧场子的”胡某听后来了气说:“我是来砸场子的又怎样”邓某说:“都是一个地方上的人,有什么事情讲得清,你们要是要搞(指打架斗殴),我也不怕”,刘某丁见状,当即拿起一个空酒瓶朝邓某身上砸去,被在场的人拉住没有打到,刘某丁遂对邓某说:“武平,你今夜要是搞的狠,我们就把你搞倒!”这时,在酒吧玩的杨某戊、“四阿哥”(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助威,胡某、刘某丁拉住邓某往酒吧外面拖,并对邓某说:“这里人多,到你办公室去讲!”邓某在被胡某、刘某丁拖至拉斯维加斯大厅时对胡某说:“我自己有手有脚,不要你们动手拖”,刘某辛与蒋某从中劝扯双方,胡某、刘某丁等人将邓某放开,邓某马上跑回酒吧内。之后,蒋某、胡某、刘某丁、王某丙、杨某戊等人陆续走出皇城俱乐部大门,站在门口不服气不愿意离开,其中有人对酒吧内喊叫:“哈宝崽,出来呐,出来就搞死你”。邓某返回酒吧后,误以为对方喊人准备进来打架,便对内保们讲:“你们去操家伙(拿钢管),如果要搞的话,就是生意不做,酒吧不开,也要和他们搞!”内保林某平(另案处理)从酒吧内抱出一捆钢管,邓某带领林某平等十多名内保每人持一根钢管,冲出拉斯维加斯“酒酷酒吧”去打胡某等人,蒋某怕打架将肖某癸拦某,内保霍某首先持钢管往蒋某头上打了一下,当即将蒋某的头上打破一道口子,出了血,杨某戊见状去推霍某,蒋某将霍某手上的钢管抢下来大声喊:“搞,搞!”胡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随即在大门口与邓某方互相殴斗,邓某一方用钢管打,胡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用脚踢,胡某等人勒令内保交出钢管,参与打架的部分内保认识胡某、刘某丁、王某丙等人,有人便将钢管丢在地上或直接交给胡某等人,邓某与内保就退了回去,蒋某抢得钢管后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内追打内保并大喊“跟我搞!”,随后胡某、王某丙、刘某丁、杨某戊、“四阿哥”等人持钢管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邓某与内保就躲了起来。王某丙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持钢管将内保霍某打伤。蒋某、刘某丁、胡某持钢管将拉斯维加斯超市玻某、收银台、打印机等物品打烂。杨某戊冲进拉斯维加斯大厅后,见蒋某受伤流血便拖蒋某到医院处理伤口去了。之后王某丙、胡某、刘某丁全部逃离现场。经鉴定,霍某损伤构成轻伤,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为9074元。

案发后,双方于2011年7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追诉,各方医药费各自负责。2011年1月20日,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9000元。

被告人邓某于2011年5月4日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丁、王某丙案发出逃后,经被告人胡某电话联系和做思想工作,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2011年4月14日回家到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

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于2010年12月30日决定对本案作行政案件查处,经初查确定案情与嫌疑人后,通知蒋某、胡某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8日到都梁中心派出所问话,两人到案后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时蒋某未交代其所起组织作用和毁损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3月8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以聚众斗殴罪立案,2011年3月10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对两人刑事拘留,2011年3月22日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将蒋某、胡某抓获。

另查明:

被告人邓某现经营武冈市国金酒总经销,其居住地武冈市X村支两委愿对其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被告人蒋某的亲属及其居所地武冈市X村村委会愿对其进行帮教。

被告人王某丙现经营武冈市东方刺绣南方寝室,刘某丁经营武冈市潮洲海鲜砂锅粥店,王某丙、刘某丁、杨某戊所在居所地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法相岩社区X乡X村委会、武冈市X村村委会愿分别对其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被告人胡某现经营武冈市雄达矿山商贸有限公司,安排多名下岗职工就业,2010年缴纳税款80余万元,其所在居所地武冈市X村委会愿对其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被告人邓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2月5日至2010年2月4日止。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2日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09年4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胡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19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霍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11时30分左右,肖某癸等人与酒吧老板邓某吵起来到大厅,当晚他在大厅负责收费,因认识肖某癸,他就将肖某癸一伙人劝到外面去了,邓某一方7、8个人拿铁棒追了出去,双方在外面争起,过了3、4分钟,肖某癸一方冲进酒吧用钢管砸烂大门玻某,邓某一方有人给了他一铁棒,对方一年轻人要他放下铁棒,他放下后被王某丙用铁棒打伤头部。

2、证人肖某庚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23时许,邓某走来问他:“你是捧场的还是来砸场子的”于是他抓起邓某的衣服将邓某拖到酒吧外面,然后与胡某、蒋某走到拉斯维加斯KTV大门外面去了。过了大约2分钟,邓某带起10多个手持钢管的内保走了过来,蒋某怕打架将他拦某,邓某说“搞死他们!”那些内保就拿钢管打了过来,蒋某华被打了几钢管,受了伤,于是双方打了起来,蒋某要内保将钢管交出来,几个内保就交出了钢管,他与蒋某就各拿了一根钢管,他与几个内保在拉斯维加斯KTV大门口打起,蒋某与另几个人持钢管冲到拉斯维加斯KTV里面去了,过了一会他就走了,拉斯维加斯KTV里面发生什么事他就不知道了。

3、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11时30分左右,胡某等因服务员拿错酒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争执,互相推来推去,他与蒋某将两人扯开后,胡某等人走到拉斯维加斯KTV门外去了。邓某拿对讲机说:“操家伙!”过了一会儿,邓某带着内保手持钢管冲到门口,一内保打了蒋某一钢管,他见状就走了。

4、证人周某壬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他看见蒋某、胡某、王某丙、肖某癸、刘某丁等人在拉斯维加斯KTV酒酷酒吧内一卡座喝酒,后听说那天晚上蒋某、胡某、王某丙等人与酒吧老板发生了冲突并拿了家伙打群架。

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他看见蒋某、胡某、王某丙、肖某癸、刘某丁等人在拉斯维加斯KTV酒酷酒吧内一卡座喝酒,后听说那天晚上蒋某、胡某等人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了冲突并动了家伙打了群架,邓某带着内保手持钢管打胡某等人,胡某等人抢下钢管打伤了邓某的内保和砸烂酒吧。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胡某等人在拉斯维加斯KTV酒酷酒吧因服务员送错酒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争执。刘某丁将一张桌子踢倒,然后拿一酒瓶扔邓某,没有砸中,胡某和另一人将邓某拖到大厅,邓某挣脱后,一个1.8米左右的男子对邓某说:“今晚你如调皮就搞死你。”之后这伙人就出去了。过了不久,邓某带着10多个内保手持钢管冲出拉斯维加斯大门打对方,对方就还手,蒋某的脑壳被内保用钢管打出了血,蒋某、胡某、刘某丁持钢管冲进来去打邓某,邓某和几个内保就跑了。有人在收银台打一个内保,然后听到砸东西、砸玻某的声音。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23时许,他在酒吧上班,一桌客人要洋酒并付了钱,因服务员送错酒,其中一人将一个酒瓶摔破。邓某带着几个内保来了,谈了一会儿双方都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听见肖某癸讲大厅打起架,他跑出去看,看见一个男子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后看到一个头部受伤的男子手中拿了一把杀猪刀在喊:“叫你们老板出来。”还有几个男子拿了钢管冲进大厅砸烂酒吧超市的东西和拉斯维加斯的大门。钢管是邓某要内保拿出去的,后被对方抢了。

8、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2月25日23时许,他在酒吧上班,听见卡二包厢吵得厉害,他过去看见其中一人将一个酒瓶摔破,手持一个破酒瓶,指着邓某喊:“邓某平,你是何啼今晚就将你搞倒!”邓某没有讲话,对方几个人将邓某往外拖,在拖至拉斯维加斯大厅时,邓某说:“我自己有手有脚,莫要你们动手拖!”拖他的人讲:“你还要嘴吧硬,嘴吧硬今晚就搞死你。”邓某趁机挣脱了,后来对方的人出去以后,就在外面喊:“出来呐,出来就搞死你!”还看到外面有人拿了刀。邓某将内保喊到一起,要大家去找家伙,并对内保们讲:“哪怕今夜酒吧不开,生意不做,也要和他们搞,大家跟我行!”邓某带着他与林某平、李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霍某、邓某、邓某等人手持钢管走出去,在KTV大门口与对方打起,我方用钢管打,对方先用脚踢,后抢了几根钢管,邓某与内保边打边退,对方有三人捉住林某平,他上前扯开。对方七、八个人持钢管或刀子冲进大厅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砸烂酒吧和酒吧超市设施,还有人在砸收银台,他与其他人就躲起来了。内保霍某、霍某、林某平受了伤。打架所用钢管是酒吧开业后,邓某为防止有人闹事准备的。经他辨认,胡某、蒋某、王某丙参与了打架。

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23时许,他在监控室看监控时,看见一伙人冲了出来,于是他出来看见邓某与对方发生争执。对方朝邓某喊:“你算个鸟,我要搞死你”。邓某见状打电话要内保拿家伙来,林某平就抱来一堆钢管发给内保们,邓某带着内保手持钢管冲出KTV大门口,10多个内保冲上去殴打对方,蒋某的头被打破了皮,对方将几个内保踢了下来,并抢下钢管来打内保,邓某等人就跑了。有一个内保被对方拦某,被几个人用钢管打伤头部。然后对方持钢管和杀猪刀砸烂酒吧大厅和超市的设施、财物。

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有10多个人在拉斯维加斯KTV门口与酒酷酒吧老板及内保发生打架,其中客人一方有3、4人手拿砍刀,7、8个内保每人手持一根钢管。打了10多分钟,内保这边未打赢,就退了回来,那10多个人就进来打内保和老板,之后冲进将酒吧和超市的电脑、玻某、酒等财物砸烂。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11点半左右,他见邓某很激动,便劝其莫生气,劝不住,这时见一内保拿来10多根钢管,邓某说:“走,去搞。”10多个内保每人拿了一根钢管与邓某冲了出去,过了1分多钟,内保与邓某就退了回来。这时,对方过来10多个人,有4、5个人手持钢管,一个人拿砍刀,冲进酒吧及超市砸东西,有一个内保在总台旁边被一个人用钢管砸头部、背某、肩部,打了大约一分多钟,地上有很多血。

1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听周某某、林某、雷良云说:2010年12月25日晚,邓某喊了他们持钢管去打架,对方用砍刀和他们对打,他们将蒋某打伤,霍某也受了伤。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胡某等人在拉斯维加斯大厅与邓某等人打架,将他店子(拉斯维加斯KTV)的东西砸烂,2011年1月20日,胡某赔偿了其经济损失9000元。

14、抓获经过证明,胡某、蒋某2011年3月22日凌晨被龙里县公安局抓获。

15、王某某收据证明,胡某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9000元。

16、王某某报告证明,胡某等人赔偿了其经济损失9000元,并当面对其赔礼道歉,王某对胡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17、调解书协议证明,双方互不追诉,各方医药费各自负责。

18、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霍某损伤为左侧额顶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顶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伤。

1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武冈市拉斯维加斯KTV财物损失9074元。

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打架现场情况及拉斯维加斯KTV财物被毁损的情况,还从大厅沙发上提取长约40厘米的钢管1根。

21、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邓某、王某丙、刘某丁分别于2011年5月4日、2011年4月14日、2011年4月13日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2、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的证明及刘某丁、王某丙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丁、王某丙案发出逃后,经被告人胡某电话联系和做思想工作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2011年4月14日回家到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

2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及邓某的辨认笔录证明:

2010年12月24日晚,肖某癸等来酒酷酒吧故意刁难,打了服务员李某一耳光。次日晚,他看到肖某癸、胡某等人在酒酷酒吧一卡座喝酒,为了息事宁人就主动去敬酒打招呼。后来服务员送错酒,他去解释,对方一个人就用酒瓶来砸他,但未砸到,于是与他发生争执,胡某和王某丙就拽着他的胸部衣服说去他办公室讲,把他拉到拉斯维加斯大厅。放开他后,对方出去了,后来他听林某平说对方找人拿家伙去了,准备进来打架,他就让林某平去拿钢管准备打架。他就带内保每人拿一根钢管冲到拉斯维加斯大门口,这时他发现对方并没有喊了人来,也没有拿家伙,王某丙、蒋某、达子过来劝他,蒋某去抢内保霍某的钢管,霍某就打了蒋某一钢管,蒋某头上流了血,双方就开始相互打起,他这方打不不赢就退回来。蒋某持钢管冲进来将拉斯维加斯玻某门打烂,并说:“我搞死你,今晚把你的场子砸了。”蒋某接着和一个一同进来的年轻人就砸里面的东西。内保就把他推到包厢里面去了。

2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2月25日23时许,他去拉斯维加斯KTV的酒酷酒吧玩,碰见胡某等人,胡某因服务员送错了酒而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扭推到大厅,他因认识双方就去扯,他将胡某等人扯到外面的门边。胡某等人出去后,邓某就带着10多个内保手持钢管在门口示威,他就质问对方还要操家伙,这时一个内保用钢管打了他前额一下,出了血,他夺过钢管就喊“搞”,胡某、王某丙、刘某丁、肖某癸、杨某戊就与对方打起,他追起内保往大厅里打,其他人也冲进来,他冲进酒吧用钢管砸烂玻某门,杨某戊进来扶他到医院处理伤口去了。事后他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1800元。

25、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他和胡某等在酒酷酒吧一个卡座内喝酒,邓某来打了招呼、敬了酒,后服务员送错了酒,他拿起一瓶啤酒摔在地上,酒吧老板邓某就带着内保过来了,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丁拿起一个空酒瓶去砸邓某,但没砸到,刘某丁说:“你今夜要是搞的狠,我们就把你搞倒!”他与胡某推着邓某到拉斯维加斯大厅,他们松开后,邓某就跑进了酒吧。之后他和胡某等人出了大门,过了大约5分钟,邓某就带了十几个内保持钢管冲出来,邓某喊了声“搞”,内保们冲过来打,他们就站在台阶上面朝内保身上踢,一个内保首先持钢管打了蒋某头部一棒,出了血,我的手也被该内保的钢管划伤。蒋某与胡某、他勒令内保交出钢管,蒋某夺得钢管后喊“跟我搞”,蒋某带头冲进大厅,先是砸了玻某门,后又到收银台砸柜台。胡某、肖某癸、刘某丁、杨某戊与他夺得钢管后也冲进大厅,在柜台边,他看到一个内保拿了钢管,他抢了过来,先在该内保头上打了一棒,再往他身上打了几棒,然后就到医院包扎伤口去了。他的手也被钢管划伤。事后他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1800元。

2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辨解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他与肖某癸、王某丙、刘某丁在酒酷酒吧内喝酒,蒋某来后,他付了400元要了2瓶红酒,服务员却送来了啤酒,王某丙还是刘某丁将一瓶酒摔烂,邓某带起10多个酒吧内保来到包厢质问他们是来砸场子的还是来捧场子的,他去拖邓某到外面去讲,双方发生争执,互有推搡,他们把邓某从卡座推到拉斯维加斯大厅,蒋某在中间劝双方,邓某就走了,他就和刘某丁、蒋某等退到大门外。之后邓某就带着内保持钢管出来了,蒋某就说:“你们还拿钢管”蒋某即被一内保持钢管打伤头部,那些内保就都冲上来打。蒋某抢过钢管,他勒令对方交出钢管,有几个内管就交出了钢管,他们抢到钢管就和邓某的内保人员互相打起,内保打不赢退到大厅里去了,蒋某手捂脑壳持铁棒首先冲进大厅,他和王某丙、刘某丁、徐建平拿铁棒冲进大厅将大厅里的吧台和一些酒打烂,他打烂KTV前面的吧台台面、一台打印机等东西。蒋某、刘某丁、王某丙受了伤,王某丙抢下一个酒吧内保的铁棒后将那人的脑壳打了一铁棒。事后他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1800元。

27、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0年12月25日晚,他在酒酷酒吧与胡某等人喝酒,因服务员送错酒,见胡某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争执,他拿一空酒瓶去砸邓某,被人扯开,见邓某指手画脚,他就说“你今夜要是搞的狠,我们就把你搞倒!”邓某说“要搞就搞!”他们就把邓某往外推,到大厅后邓某挣脱跑回了酒吧。他与胡某、蒋某、王某丙等人出来就在大门口站着。几分钟后,邓某带着内宝手持钢管冲出来,邓某喊“跟我搞”,邓某和内保就拿钢管打来,一个内保打了蒋某一钢管,蒋某头上出了血。他们在台阶上用脚踢,并要内保交出钢管,蒋某首先抢到一根钢管,然后他们陆续抢到了钢管,蒋某就喊“跟我搞”,蒋某冲进大厅先将大门打烂,后又追起内保打,其他人都跟了进去,他和胡某将超市的玻某、打印机、货架打烂。他的头部有外伤,王某丙的手也有划伤。事后他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1800元。

28、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2月25日23时许,他在酒酷酒吧玩时,遇到了蒋某等人,便上前打了招呼。后蒋某等人与酒吧老板邓某发生冲突,他就过去了。刘某丁对邓某说:“今晚你要搞,就将你搞到。”蒋某等人把邓某往外拖,酒吧内保过来扯架,到了大厅时邓某挣脱跑回了酒吧。他们出去退到了拉斯维加斯门口,酒吧内保十多个人就手持钢管冲出来说:“你们要搞么”他们这边的人就喊:“你们还操家伙,大家给我搞”,他们7、8个人就与内保人员对打起,他和蒋某与一个内保打起,帮助蒋某抢那人的钢管,帮忙推那个内保,王某丙、刘某丁、胡某、蒋某等人抢过钢管追起对方打,对方就往酒吧里跑,蒋某被对方用钢管打伤头部后冲进大厅,大喊“跟我搞”,王某丙、刘某丁、胡某等人也跟了进去,将大厅的玻某、柜台等东西打烂。他跟着蒋某进去一起打架的时候,见蒋某受伤流血,他就扶蒋某去医院处理伤口去了。事后他赔偿了拉斯维加斯KTV财产损失1800元。

29、龙溪镇X村委会的报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邓某现经营武冈市国金酒总经销,其居住地武冈市X村支两委愿对邓某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30、武冈市X村村委会的报告、袁小丽的担保书证明,被告人蒋某的亲属及其居所地武冈市X村村委会愿对蒋某进行帮教。

31、武冈市X村委会的报告、营业执照证明,刘某丁现经营武冈市潮洲海鲜砂锅粥店,武冈市X村委会愿对刘某丁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32、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法相岩社区居委会的报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王某丙现经营武冈市东方刺绣南方寝室,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法相岩社区居委会愿对王某丙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33、武冈市X村村委会的报告证明,武冈市X村村委会愿对杨某戊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34、罗某英的证言、武冈市X村委会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鳌山社区的证明、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的证明、缴款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现经营武冈市雄达矿山商贸有限公司,安排多名下岗职工就业,2010年缴纳税款80余万元,其所在居所地武冈市X村委会愿对胡某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

35、公安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邓某、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的身份情况。

36、武冈市人民法院(2007)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2月5日至2010年2月4日止。

37、武冈市人民法院(2003)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邓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38、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双法刑初字第81及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2日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09年4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胡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19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纠集众人持械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蒋某组织指挥,王某丙、胡某、刘某丁积极参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别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刘某丁出逃后经他人劝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胡某、杨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通过电话联系做被告人王某丙、刘某丁的思想工作,劝说两人回家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案发后达成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寻衅滋事起因于自己劝架挨打,被告人邓某一方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蒋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蒋某、王某丙、刘某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有悔罪、立功表现,具备帮教条件,且已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胡某首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是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初查确定案情与嫌疑人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才到案的,两人到案后并未主动交代,经公安机关盘问才做出交代,且蒋某未交代其所起组织作用和毁损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此后,两人也无自动投案行为,故被告人蒋某、胡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为此,对被告人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杨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四)项,同时对被告人蒋某、王某丙、胡某、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被告人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杨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撤销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双法刑初字第81及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的缓刑;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将开设赌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胡某所处罚金按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交纳。)

六、被告人杨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某太

审判员李某群

人民陪审员张才友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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