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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罗山县城关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女,

被告罗山县X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罗山县X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被告拖欠其垫付养老金5000元不还,故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罗山县X镇朝阳社区居民委会员辩称,欠款属实,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2004年,被告应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因其经济困难,由原告垫付x元,被告后偿还8159元,下欠5000元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原告卢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退休干部卢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金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欠款,被告称其经济困难未付,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业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被告出具的书证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欠原告垫付养老保险金,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山县X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垫付养老保险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中华

审判员史经创

人民陪审判员包怀柱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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