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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甲、被告南阳市草本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宛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甲,男。

被告南阳市草本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任经理职务。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甲、被告南阳市草本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南阳市草本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20日经双方协商,原告50%股份以肠清茶(每件280元)1350件相抵,债务由被告负担,被告当时无物也无钱给原告,被告魏某甲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肠清茶1350件。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付给原告肠清茶100件,下欠1250件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伙开办南阳市草本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退伙后,被告魏某甲应按欠条内容支付给原告肠清茶。但被告魏某甲现下落不明,所打欠条是否是被告魏某甲书写,本院无法核实,原告所举证不足,待原告证据充足后可再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65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马星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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