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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

被告董某甲

被告董某乙

委托代理人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淑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9日,原告潘某某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同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潘某某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潘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3日,原告在曲阜西路被第一被告董某甲所驾驶的牌号为沪x的二轮摩托车撞伤,该车所有人为第二被告董某乙所有。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2,432.70元、交通费7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于2010年3月9日赔偿原告潘某某医疗费2,432.70元、交通费74元、营养费293.30元,合计人民币2,8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淑葳

书记员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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