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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萍诉徐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b(系被告父亲)。

原告沈a与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杜a、朱a,被告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徐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c。由于被告婚后沉迷于打麻将,不理家务,致2006年5月起双方矛盾升级,争吵不断。2008年4月18日起,原告携女儿离开住所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a辩称:原告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与被告分居的,双方间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对家庭是负责任的,与原告间并无争吵和矛盾。现被告母亲病重,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重修旧好的机会,故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c。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夫妻关系时有不睦。2008年4月18日起,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在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上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多年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虽然原告第二次至人民法院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依据原、被告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a要求与被告徐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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