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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小容,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全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再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志慧、段哲臻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林俊担任记录,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容、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光宇、唐全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在涟源打工时相识,2007年元月原、被告一起生活,2007年11月15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XX,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10年8月开始分居。2010年3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①原、被告婚姻基础牢靠;②婚后感情和睦;③原告所诉“原告已离家出走半年之久,原、被告已毫无感情可言,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也无和好可能”不属实。2、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12月在涟源打工时相识,2007年元月原、被告一起生活,2007年11月15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XX,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10年8月开始分居。2010年3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结婚,已成家立业,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因原、被告婚后没有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影响了两人的夫妻感情。只要两人消除前嫌,互相礼让,包容,互相帮助,定能和好如初。同时,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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