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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郝小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伙同王某己、常某(后二人已判刑)等人在袁宝印(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焦作市X街光彩旅馆楼道内对被害人王某戊进行殴打。王某甲、齐某某等人持刀将王某戊砍伤。下楼后,王某甲、齐某某等人遇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后,又将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之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王某戊、王某丁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庚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刑事科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砍成一重伤二轻伤,其行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齐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此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其家属积极赔偿,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伙同王某己、常某(后二人已判刑)等人在袁宝印(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焦作市X街光彩旅馆楼道内对被害人王某戊进行殴打。王某甲、齐某某等人持刀将王某戊砍伤。下楼后,王某甲、齐某某等人遇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后,又将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之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王某戊、王某丁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王某丙医疗费2650元人民币;王某丁8350元人民币。被告人齐某某赔偿王某丁医疗费7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06年12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王某己、常某、齐某某、任某文在周庄路口上面的网吧上网时,常某接了一个电话,他把王某己叫到网吧门口说来了一会话,王某己叫我和齐某某、常某叫的任某文,王某己说:“有点事,别玩了,走吧。”出网吧后常某说袁宝印有点事让过去。我们五个人打的到常某楼下,王某己到常某家拿了一个钓鱼包,我知道里面是刀,就知道要去打架,我们打的到光彩旅馆楼下,然后王某己分刀。一共是五把砍刀,一把匕首,常某拿了一把匕首,我和齐某某、王某己、任某文四个人每人一把砍刀,包里还剩一把砍刀。分过刀后,常某一个人上楼了,我们其他人在下面等,过七八分钟,有三个男的上楼了。接着常某下楼让我们上去,我和齐某某、任某文三人去二楼与三楼之间的楼道等,常某和王某己上楼去了,过了二分钟,常某让我们上楼,上到光彩旅社铁栏外面,看到袁宝印、王某己、常某在那,还有刚上楼的三个人,我听袁宝印说:“就是他。”王某己和常某用刀砍袁宝印指着的那个人,这个人半蹲在楼梯上抱着头,我和齐某某、任某文三个人也开始用刀砍那个人,我们三个人朝他身上乱砍,同时加上袁宝印我们共六个人还对他拳打脚踢,打一二分钟,常某说把他架下去,我们没有架就下去了,走到二楼时,我们听见楼下有人,我们又把身上的刀抽出来了,到一楼楼梯口,我们听见马路上有人问:“对方几个人”有人说:“五个人。”“五个人还不打”对方七八个人朝我们跑过来,拿着洋镐把和刀,距四五米时,对方见我们没有怯意,他们停下楼,常某说:“打他们。”我们五个就拿刀冲打对方。王某己穿红色上衣冲在最前面,对方有一个拿洋镐把见我们冲过来就往后退,他退到下井盖上了,绊翻了,王某己和任某文砍了他几刀,他就跑了,对方其他人也开始跑,我往新亚电器方向追一个穿黑衣服的男的,没追上我就扭脸了,砍刀对方一个人从面包车上掉下来了,王某己朝他后脑勺砍了一刀,把他砍翻了,齐某某、常某也用刀朝这个人身上乱砍,我跑到跟前,任某文也跑过来,准备砍任某文时,常某说是自己人,然后我朝躺在地上那个男的左大腿上砍了一刀,任某文也朝他身上砍,这时袁宝印让我们走,我们五个人加上袁宝印打的往新东走了。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006年12月25日夜里11时左右,我和朋友常某、王某己、王某甲、焦某琳我们五个人到周庄的“富源网吧”上网玩,当时任某文也在那里上网。到26日凌晨1、2点钟的时候,当时好像是王某己接的电话,接过电话后,常某对我们说袁宝印在大厦南门附近光彩旅社和别人发生矛盾了,让我们过去打架。我和常某、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就走出了网吧。在路上,常某说让人去他家拿刀,具体他是让谁去拿的我现在记得不清楚了,因为常某家就在周庄里住,他家里有刀,我和其他的人就在周庄南口等,我们当时拦了一辆出租车,过了几分钟,去拿刀的人就拿来一个黑色的渔具包,当时我就知道包内装的是刀,之后我们五个人坐一辆出租车就往光彩旅社赶。我们坐车来到和平街光彩旅社所在的胡同口时看见袁宝印和范某某在胡同口站,然后我们就下车。常某过去问袁宝印咋回事,袁宝印说:“我刚才在光彩旅社被别人骂了,我今天非打他不可,刚才我叫他他不开门,你们上去看看。”刚开始是常某和袁宝印一块上光彩的楼上了,我和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范某某在胡同内等,等了十来分钟,过来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他们两个人上光彩的楼上了,过了几分钟,又过来三四名男子,他们也上光彩的楼上了。过了五分钟左右,常某下楼喊我们上去,他对我们说上去后袁宝印一指人我们就开始打那个人。后我们就从那个渔具袋内开始拿刀,常某当时拿了一把匕首,我们另外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就上去了。上到三楼和四楼的拐角处,我看见袁宝印和刚才上去的几个人在说话,说了有两三分钟,我看见那个铁门开了。铁门开后袁宝印就指着一个穿着黑夹克的男子说:“就是他,打他。”后我们五个人就一块冲了上去,那名男子就往上跑,他刚跑进铁门,被我们五个人追到了,我们五个人就开始拿刀往这名男子身上砍,当时那名男子弯着腰蹲在地上。我们五个人冲到铁门内侧时将那名男子追到,后我们就开始拿刀往他偷上,背上一阵乱砍,就这样打了有一两分钟,这名被打男子又往楼下跑,刚跑到楼梯拐角处,袁宝印也上来了,他也对这名男子进行拳打脚踢,我们几个人也对他拳打脚踢。我当时往他的背上砍了两三刀,还往他的背上跺了两三脚,就这样我们打了有两分钟左右,袁宝印对我们说让我们把这名男子架走,我们当时看这名男子打的也比较重,头上、背上都流着血,也没有架他,后袁宝印就让我们下楼了。我们五个人将刀都藏在怀里,刚下到一楼楼梯口时,常某说外面有人,我们想到是对方喊的人过来了,就又将怀里的刀拿了出来。准备上和平街上,快走到和平街时对方一二十个人手里拿着洋镐把、拿着刀就冲了过来,后我们也拿着刀往前冲,拿着刀往他们身上乱砍,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也没看清他们时怎么打的,那群人就往回跑了,跑的时候有一名男子从面包车掉了下来,王某己冲上去将这名男子用刀砍翻在地,我当时也在追一名男子,但是没有追上就又回来了。回来的时候还见当时在面包车上掉下的男子在光彩胡同对面的路上的东侧十来米处躺着。

(3)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2006年12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我到和平街光彩旅社,走到登记室门口时,我听见小袁(袁宝印)在光彩旅社的大铁门外骂我,我也和小袁对骂,因为小袁的个子不高,我就说:“我不过去,你个太高,我害怕你打我”,当时小袁笑了笑说:“就凭你这句话,今天我非弄死你不可”,然后我就见小袁拿出手机打电话,我听小袁打电话时说:“来光彩,有点事,快点”。后有个穿红上衣的男孩(王某己)边打电话边上楼,他上楼转了一圈又下来,这个穿红衣的男孩走到我们跟时,张哲对他说:“算了,都是自己人,别再吭了”。那个穿红上衣的男孩(王某己)啥也没说就下楼了。我见那四、五个男孩每个人的手里都掂有一把砍刀,他们跑上来后,小袁指着我说:“就是他了”,然后他们跑到我跟前开始打我,当时我被打得头朝南、脸朝西半圈着躺在地上,我用双手护着头,这时我感觉我的右手突然一疼,同时他们用砍刀朝我头上、背上、屁股上乱砍,他们打有半分钟左右,有个穿白色运动裤的男孩(齐某某)说:“走,把他拖走”,然后他们把我拽起来架着我的胳膊往下走,小袁用拳朝我脸上打了两拳等情节。

(4)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06年12月26日凌晨1点多钟,我步行往光彩旅社找张哲要店门钥匙,听见小袁在光彩铁门外一边踢铁门,一边骂着王某戊,王某戊和小袁也开始对骂了起来,王某戊在铁门内,小袁在铁门外,王某戊骂小袁:“你个太高,我害怕你打我”,因为小袁个字比较低,他对王某戊说今天非打死你。他让王某丙叫点人过来,张哲就给张海军打了一个电话,他叫张海军过来帮忙调解,因为张海军和小袁都认识。我见有六、七个男孩手里拿着砍刀冲了上来,有一个孩穿深蓝衣服,他惦着刀就准备砍我,我说:“我不是王某戊”,那个人就去王某戊跟前了,我往后看了一眼,上来的六七个人惦着刀朝王某戊身上乱砍起来,我看着也害怕就往楼下跑了,我和王某丙还在那站着,我拿着一个木棍朝他们的人乱抡,一个光头男孩拿着砍刀朝我身上砍,他直接砍到我的受伤,我见我的左手掉了等情节。

(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06年12月26日凌晨2点多,我接到王某丁给我打的电话,他说让我赶快赶到光彩旅馆,我就坐了辆出租车赶过去了。但我听他的语气肯定是去打架的。当走到大厦南门正对的那条南北路X街丁字口东边时,我见路南站有五、六个人也朝我们走过来,我问王某丁说:“咋了”,王某丁说:“小袁在楼上打老肥(指王某戊)”,同时我听见老肥在楼上喊的声音,然后王某丁说:“走,上去看看”,王某丁领着我们往小胡同里面走,王某丁走在前边,并且我见王某丁冲小胡同西侧拾了一根八、九十厘米长的木棍。我见冲楼道口里出来五、六个男青年,其中有个光头的男青年走在最前面,我见他右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同时我听见有人喊:“打他”,我见对方的人都拿有砍刀,对方有个男青年拿砍刀朝我头上砍,我抬右胳膊挡了一下,扭头就向南跑,没跑有两、三步就摔翻了,我趴在地上对方有人朝我头上砍了四、五刀,我起来就又往南跑到和平街上,然后又往东跑了有十来米远,当时我头晕了,自己又摔翻在地上,我侧躺在地上双手护着头,身体蜷到一起,我感觉对方有四、五个人围着我用刀朝我头上、背后、受伤、胳膊上乱砍等情节。

(6)证人王某己的证言:我上网认识了许某峰(常某),我又通过许某峰认识了袁宝印,因为袁宝印年龄大,平时我们都是跟着袁宝印玩,都听袁宝印的。2006年12月26日0点左右,我和袁宝印、小娟、范某某、袁宝印的朋友、王某甲、齐某某、许某峰及他的女朋友焦某琳我们九个人在焦北夜市吃饭后,袁宝印和他的朋友去送小娟和范某某了,我们剩下的人都去周庄那的富源网吧上网玩了,上网时,我和许某峰坐在一起,我们上网玩了有一个小时左右,许某峰的手机响了,当时我拿着许某峰的手机接电话,袁宝印说有人想找事要打他,让我们到光彩帮忙。然后我就挂电话了,我对许某峰说:“有人想打小袁了,咱去吧”,王某甲问我:“掂东西不掂”,我说:“拿上吧”,然后王某甲和齐某某就出去拿砍刀了,我、许某峰、王某甲、齐某某、许某峰的朋友我们五个人一起坐出租车去光彩了。当时小袁和许某峰先上楼了,我和王某甲、齐某某、许某峰的朋友、范某某在楼下等,我们正等时听见楼上吵了起来,我以为楼上打起来了,我就说:“拿东西上去”,然后我就将我们带的装砍刀的黑钓鱼包打开,我拿了一把砍刀,王某甲和齐某某也各自拿了一把砍刀,许某峰的朋友拿没拿砍刀我没注意,我们四个人就向光彩楼上冲,当时我冲在最前边,我们上楼的时候砍刀都在怀里藏着,我们上到三楼时,看见从楼上下来个男孩,我们便把砍刀都从怀里掏出来,我用砍刀指着这个男孩骂,那个男孩说:“不是我,不是我”,然后我们都上到三楼和四楼之间的平台上,我见许某峰要打老肥,当时那个穿黄某衣服的孩拦着许某峰,我记不清是许某峰还是小袁指着老肥说:‘就是他了“,当时我绕到老肥的背后,照他的腿上踢了一脚,老肥当时倒在地上,然后我和王某甲、齐某某、许某峰、许某峰的朋友就围住老肥用刀朝老肥的身上乱砍,当时小袁也上了,但我没注意他是否拿有东西,我们打了一个会儿不知是谁说了句:“把他弄走”,然后我们就不打了,我们向楼下走,我们下了几个台阶后,那个老肥突然从后边向下想跑,当时齐某某拽着把他甩到三楼西南角了,然后张海军过来护住老肥,王某甲、齐某某、许某峰、许某峰的朋友隔着张海军朝老肥身上乱踢,他们打了有十几秒,小袁说让下楼,我们就一起下楼了,当时我们把刀都各自又放到自己怀里,当下到一楼楼道里时,我们听见楼外面有木棍碰到地上的声音,然后我们又把刀都拿出来,接着听到马路上的人有人喊:“对方几个人”,另个人说:“五个人”,又有人喊:“就五个人咱们还站这儿干啥,拿东西冲上去弄死他们”,我们从光彩楼里出来后,我和许某峰当时在最前边,我见从胡同外冲进来二十多个孩,我们也都拿着砍刀向外冲,当时有个壮男孩(王某丁)拿个木棍在我面前,他拿个木棍打我,我也拿砍刀朝他乱砍,砍住他了,但具体砍哪了我没注意,我们拿刀向他们冲的时候,对方后边的大部分人都跑了,我拿刀一路砍了出来,当时我砍住了一个或两个人等情节。

(7)证人常某某证言:2006年12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王某己、王某甲、齐某某等人正在那玩游戏时,我的小灵通响了,王某己接的电话,王某己接过电话后对我说:“有点事,下机吧”,我看见王某甲和齐某某过来,当时王某甲背着一个黑色钓鱼包,然后我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就往光彩旅馆走了,在光彩楼下小胡同口,小袁说:“王某戊想打我了,我今天非打他不中,刚才我叫门叫不开,你们上去看看,就说是王某戊的伙计,看能不能叫开门”,当时王某甲把那个钓鱼包交给范某某,然后我和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齐某某我们五个人就上光彩旅馆所在的那个楼了,我们上楼没叫开门就又下楼了,当时小袁让我们在楼下等,他一个人就又上楼了,当时我害怕他一个人吃亏,我也跟着上楼了,我上去后站在四楼大铁门外,我见在大铁门里有个穿黄某衣的和小袁说话,王某己和王某甲、任某文、齐某某又上来,当时我见他们每个人呢手里都拿着一把砍刀,这时我听见小袁在楼梯上和王某戊吵了起来,我们就都跑上去,那个穿黄某上衣的男孩拦住我,我没注意是谁说:“老肥快跑”,这时我见有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孩就向楼上跑,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齐某某都跟着跑上去,他们在一个平台上围着那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孩用砍刀朝他身上乱砍,当时王某戊被打的头朝南脸朝西半蜷着躺在地上,我也上去用脚朝这个男孩的腿上跺了几脚,当时我见他背上的衣服都烂了,打了大约有一分钟我们就不打了,我和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齐某某五个人先下楼了,我们走到一楼楼道内侧时,我听见楼道外面有人说:“对方几个人”,另一个男的说:“五个人”,那个男的说:“五个人还不打他”,我们五个人从楼道里出来,当时王某己、王某甲、任某文、齐某某在前边走,我因为拿的刀小,我在后边,我们出楼洞向南走,就见从胡同口外冲进来一、二十个男孩,我见前边的男孩都拿有洋镐把,我们就拿着刀向外冲,当时我见对方后边的人都跑了,我见有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孩拿洋镐把朝齐某某打,齐某某躲开后就朝他砍了一刀,当时打的比较乱等情节。

(8)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6日凌晨,我和袁宝印在光彩旅馆门口说话时,王某戊和袁宝印对骂了起来,当时骂的比较凶,袁宝印对王某戊说:“你出来外面说,我早就看不惯你了”,王某戊说:“你个子太高,我不敢”,袁宝印因为个子低,他听了这话,他急了并说:“凭你这话,我非打死你不中”,袁宝印就打电话找人带上东西来光彩旅馆。过了五分钟左右,我见从东面过来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五个人,是许某峰、小志、意民、那个和我们一起溜冰的男孩,还有一个孩我不知道叫啥,意民背着一个黑色钓鱼包,他们五人走到我们跟前,袁宝印和他们五个人围在一起,我离他们有一米多远,我也不知道谁把钓鱼包打开,袁宝印把用报纸卷着的砍刀拿了出来,其中一把他塞到了怀里,剩下的几把砍刀他拿出来看了看,又放回了包里,袁宝印掂着装着砍刀的钓鱼包对许某峰他们说:“上吧,到旅馆就说开房了,把王某戊给我架出来’,许某峰他们五个人都没掂刀就直接上去了,我和袁宝印在光彩旅馆那一条胡同内等着,袁宝印把那个装着砍刀的钓鱼包放到了墙根,他自己一个人上去了,他当时手里没有掂任何东西,他上去有五分钟左右,许某峰害怕袁宝印有啥事就也跟着上去了,他当时手里没掂东西,又过了五分钟,王某戊的一个哥“海军”走路往光彩里面上了,停了几分钟,意民对小志他们说:‘你们在下面等着,我一个人上去看看,如果有事,我吹一声口哨,你们掂着刀就上来’,说完意民就一个人上去了,后我见意民从楼上跑了下来,他对小志他们说掂东西上,然后我见意民他们四人走到包跟每人都拿着砍刀,他们每人拿了多少把我不清楚。我见许某峰、小志、意民还有那两个我不认识的孩每人手里拿着明晃晃的砍刀从楼洞口跑了出来,他们一边跑一边砍,乱抡前边跑的人,当时场面比较乱,我也不知道王某丙从哪跑了出来,他问王某戊了,我听见有人说:“他在楼上就被砍翻了”,王某丙说:“那还不上去打吧”,他们两方就在下面打了起来。我见王某丙躺在地上,他浑身都是血,王某壬是被许某峰、“小志”等几个人掂刀砍伤的等情节。

(9)、证人王某庚、张某辛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6日凌晨,袁宝印在焦作市X街光彩旅社,与被害人王某戊发生吵骂,后袁宝印打电话纠集人殴打王某戊。然后又将王某丁、王某壬等人砍伤。

x%、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6日凌晨,我因为王某戊去玩回来晚了,就和王某戊发生口角,王某戊动手打了我,我的朋友范某某和袁宝印听见我的哭声,袁宝印就和王某戊发生吵骂,后袁宝印打电话纠集人殴打王某戊。然后这些人又将王某丁、王某壬等人砍伤。

x%、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听见我们旅馆里住的王某戊和他女朋友在那吵架,我们把王某戊和小娟劝开。后小袁还在那大喊:‘王某戊你给我出来,王某戊你给我出来’,并且小袁不停的按门铃和用脚踢大铁门,当时静静拉小袁让他走,并且说:“人家也没惹你,你找人家的事干啥”,但是小袁还是不走等情节。

x%、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鉴定人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鉴定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x@%、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该案案发的经过以及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王某己、常某判决书;被害人王某丁、王某丙的领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砍成一重伤二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过错,故可以减轻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当庭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至2013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李传荣

助理审判员李婧

二○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毋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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