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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3日下午,在邓州市X路永昌纸品店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d了李某某几个耳光,造成李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判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证实,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载卷,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可判处管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艏琅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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