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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舒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系方城县杨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方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应哲

审判员宋汉亭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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