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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罗某某、相某某、许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石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相某某、许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相某某、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从方城独树一男子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在位于方城县X乡X村高庄X号的家中进行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相某某、许某商量合伙从方城罗某某手中购买海洛因,回南阳后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对外贩卖从中牟利。二人先后三次单独或一起开车到方城罗某某的家中,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得海洛因8克。

相某某、许某将毒品每克分装成4包,带回南阳,后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卧龙区X镇辛店吸毒人员赵XX吸食,共计卖给其两次总重0.875克。

200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罗某某的家中当场查扣毒品海洛因20.67克,从相某某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相某某、许某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某证据。

被告人罗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我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本案查获的毒品20.67克是被告人相某某联系后罗某某从上线购买的罗某某本人也吸毒,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相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相某某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某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相某某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从方城独树一男子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在位于方城县X乡X村高庄X号的家中进行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相某某、许某商量合伙从方城罗某某手中购买海洛因,回南阳后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对外贩卖从中牟利。二人先后三次单独或一起开车到方城罗某某的家中,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得海洛因8克。

相某某、许某将毒品每克分装成4包,带回南阳,后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卧龙区X镇辛店吸毒人员赵XX吸食,共计卖给其两次总重0.875克。

200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罗某某的家中当场查扣毒品海洛因20.67克,从相某某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克。

另查明,被告人相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今天你们在我卧室床头柜下发现的紫红色群英会盒里、东墙挂钩帽子云烟盒里搜出的都是海洛因…床头柜抽屉里的秤是我买来专门秤量毒品用的…毒品我卖给许某和一个叫小建的人…许某是今年二三月份认识的,他的手机号为x、x.一个月前经许某介绍认识小建,小建的手机号为x、x,小建开辆黑色广本车…我手里的毒品是从独树镇北山一个30多岁的男子手里买的…每块20克,250元一克,一块共5000元,买回后我在分装成300元一克卖出去…我是从今年阴历3月底4月初开始买,前一个多月买了一块,本月X号买一块,今天又买了一块…以前都是8、9克的买…从那人手中买的不超过50克…

…许某三月份给我打电话说想买1克海洛因,我说三百元一克。然后在方城收费站交易…等有三天在招抚岗桥又交易一次,300元一克海洛因…然后每隔3、4天,许某就让我到收费站、招抚岗要海洛因,每次300元1克,前后持续2个月左右…共卖给他20克,计6000多元…

…后来许某吸食没钱了,他介绍小建,他们在我家里闲拍时,小建对许某说“不中了我掏钱买几克海洛因,你好在南阳卖,赚了钱你吸着也方便”许某就同意了,小建说买一包回去分四包卖,卖一部分顾着本剩下的还能吸,能顾着…然后小建掏出900元买3克海洛因走了…以后每隔三四天、甚至天天,许某和小建开车来买海洛因,每次3克900元,钱大部分是小建掏的,海洛因都是给的许某…他俩一共在我那里买25克左右的海洛因…

…中间有一回,许某自己开着小建的车到我家掏钱900,买了3克海洛因…最后一次是7月29日晚上小建自己开车来买了3克900元的海洛因,这是小建唯一一次自己去买海洛因…估计小建和许某是因为X号买了3克以后钱的事吵翻了…

…查扣的疑似物20.67克…

2、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我本人吸食毒品,也卖给赵X(赵XX)(赵XX)(赵XX)毒品…2009年7月29日晚上十点来钟,我和许某开着我的黑色本田到方城招抚岗一个大哥家里,手机号为x,以一克300元的价格买三包毒品900元。小磊出200元,我出700元。在大哥家里我们把三包海洛因分成9包后回到南阳…7月30日下午四点多赵X(赵XX)(赵XX)(赵XX)给我打电话,她的手机号为x,约我到新华路菜市场口一个旅馆二楼X房间,赵X(赵XX)(赵XX)(赵XX)说没钱把相某卖给我,我给她两千元。因为她以前欠许某500元欠我100元,我只给她1400元。赵X(赵XX)(赵XX)(赵XX)又拿出200元买一包海洛因当场吸食了。吸完后说让我俩一人出100元再买一包合伙吸食,我同意了又收她100元。赵X(赵XX)(赵XX)(赵XX)又给我100元让我给她包一点,我装作没有了。到晚上十点多赵X(赵XX)(赵XX)(赵XX)给我打电话说想吸,我就把下午的一百元的那包毒品送到潦河镇她家,等于赵X(赵XX)(赵XX)(赵XX)还欠我100元…

…我和许某是合伙人,他没有钱,要货的事我出钱多,赚钱后买点合伙吸食,我俩就是用卖白粉的钱再买点白粉一块吸食…我车里查获的七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是海洛因,是我的。是卖剩下的。净重1.4克…

…我和许某认识一年多了,认识时他就吸毒,经他介绍我认识方城的大哥罗某某。我给罗某某说我叫小建,我和许某隔几天就开车到罗某某家里买毒品,每次大概都是3克900元,我俩合伙我对有四五千元,总共俺俩共同买有17、18克的样子,其中我俩分别单独去买过一次都是3克…并当场在罗某某的家中把买来的海洛因1克分成4小包,回去卖一部分吸食一部分,卖给潦河镇的赵X(赵XX)(赵XX)(赵XX)了…

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我的手机号为x、x,我和相某某(手机号为x)是2006年认识的,2007年相某某买黄某我俩一块吸食。

…2009年5月份相某某开着自己的黑色广本拉着我到方城买海洛因,他说方城一个大哥手里货多也好,那个大哥的手机号为x,我们到他家里,相某某给他600元,那人给我们2克,我们就回来了…随后我俩隔三四天去买900元3克,600元2克,买有十几次,相某某花有5000元左右,买有20克左右…

…上个星期天或星期六晚上,我俩又开上车去买900元的3克……我自己还开着相某某的车去买过600元2克的,回来给相某某了,剩下的100元加油…

…在宾馆里吸食大部分,我替相某某给赵X(赵XX)(赵XX)送过。相某某自己也给赵X(赵XX)(赵XX)送过。赵X(赵XX)(赵XX)的手机号为x、x,相某某把毒品一块分成4小块,每块0.25克200元卖…二十天前,相某某让我开车拉着他往工农北路一个旅社,我给赵X(赵XX)(赵XX)打电话就上去把海洛因给她,她给我200元,我上车把钱给相某某…以后每天赵X(赵XX)(赵XX)都给相某某打电话,我俩天天都按每块200元给赵X(赵XX)(赵XX)送,一直送到上个星期六,总共送了20次,4000元左右…

…送给赵X(赵XX)(赵XX)的回数记不着,都是赵X(赵XX)(赵XX)在工农路X街的小旅社,我去送的,有一次我往潦河镇辛店给赵X(赵XX)(赵XX)送过一次,还有一次我和相某某一同往潦河镇辛店给赵X(赵XX)(赵XX)送过一次…每次都是0.25克,200元。

…我和许某从罗某某处买毒品三次,一次是7月中旬,相某某给了我700元,我自己开车去了方城罗某某处买了600元2克的毒品…剩下100元加油啦…还有一次是7月27日,我俩开车到方城罗某某处买了3克900元的毒品,还有一次就是最后一次7月29日相某某自己去方城罗某某处买了900元3克的毒品…买回的毒品都是0。25克分装…卖给赵X(赵XX)的次数我记不清聊,我只记得有两回,一次是7月初的下午,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毒品送到六零售附近的招待所,到那里后,相某某和赵X(赵XX)都在房间里,我给赵X(赵XX)1小包0.25克…她给我200元…还有一次是7月29日晚上我和相某某跑到潦河镇辛店给她送去1小包0.25克…她给了200元…

4、证人赵XX证言;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三四点左右,我想吸食白粉就给小磊打电话,他的手机x,我俩是在建设路六零售附近一旅馆交易的,我给他二百元,他给我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粉,我就在旅馆里吸食了。

…我还从相某某那里买过毒品,7月29日下午、晚上各买一次买的是海洛因。7月29日下午相某某用x给我联系,我问他有没有货,他说有,我说我身上只有二百元,我俩约定在新华路X街口东一个小旅馆X房间见面,我买二百元的海洛因当场吸食了,二百元最少0.3克…当时我带一个索尼相某,我给相某某换2000元,因为我以前欠相某某100元、欠许某500元,相某某给我兑现1400元,我给相某某200元赎我以前抵给许某的手机,这样还剩1200元,我又给相某某100元买半包毒品吸食了。还剩1100元,我又给相某某100元让他再给我货,他身上没有了…晚上十一点左右,我给相某某联系,让他直接将毒品送到潦河镇我家里。我一共在相某某那里买500元的海洛因。

5、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2009年7月31日19:32、20:38卧龙分局禁毒大队在见证人张楠的见证下,让罗某某对买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笔录二份,罗某某从十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相某某、许某。

(2)、辨认笔录2009年7月31日10时20分卧龙分局禁毒大队在见证人张楠的见证下,让相某某对卖给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笔录一份,相某某从十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罗某某。

(3)、辨认笔录2009年7月31日1:50卧龙分局禁毒大队在见证人张楠的见证下,让许某对卖给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笔录一份,许某从十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罗某某

6、扣押物品清单;三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及称重工具。

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相某某、许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8、2009年8月1日抓获经过:被告人相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某某。

9、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公(宛)鉴(毒)字〔2009〕X号;从(1)、(2)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某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28.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相某某、许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0.87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某、相某某、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相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某某,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相某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刘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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