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诉朱某甲、朱某乙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告: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黄岩合作银行)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黄岩合作银行起诉称:黄岩合作银行因被告朱某甲申请,并由被告朱某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9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7‰,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利率,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签约后,黄岩合作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人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催讨未果。要求判令1、被告朱某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4106.4元和从201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复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被告朱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朱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未作答辩。

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款申请书(对私)、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朱某甲由被告朱某乙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等的事实。

证据3、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一份,证明被告朱某甲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尚欠原告利息4106.4元的事实。

本院向被告朱某甲、朱某乙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黄岩合作银行因被告朱某甲申请,并由被告朱某乙为其提供担保,双方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9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7‰,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签约后,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依约向被告朱某甲发放贷款。被告朱某甲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朱某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朱某甲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朱某甲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朱某乙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某甲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被告朱某乙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x元,同时支付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被告朱某乙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03.50元,由被告朱某甲负担;被告朱某乙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

审判员魏绪荣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