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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退休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退休工人,住(略),系被上诉人沈某的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谢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有二名组成人员未参加庭审,违反法定审理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上诉人谢某。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刘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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