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女,3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印章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常某某在自己开的“东方彩印社”里帮助朋友高加友伪造了行政执法证一本。2008年,被告人常某某帮助胡XX、支XX、梁XX每人伪造一本人民警察证,帮助刘景民伪造了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各一本。2009年,被告人常某某帮助他人伪造了十余张2009年普通高考准考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X、吴X、胡XX等人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常某某在自己开的“东方彩印社”里帮助朋友高加友伪造了行政执法证一本。2008年,被告人常某某帮助胡XX、支XX、梁XX每人伪造一本人民警察证,帮助刘景民伪造了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各一本。2009年,被告人常某某帮助他人伪造了十余张2009年普通高考准考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在自己开的“东方彩印社”里帮助朋友高加友伪造了行政执法证一本。2008年,帮助胡XX、支XX、梁XX每人伪造一本人民警察证,帮助刘景民伪造了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各一本。2009年,帮助他人伪造了十余张2009年普通高考准考证。
2证人李X证言证实,常某某在文化路中段经营东方彩印打字复印社期间,为他人做过假行政执法证和假高招准考证。
3、证人吴X证言证实,在常某某打字社工作期间,见常某某做过假高考准考证。
4、证人胡XX证言证实,2008年,为了应付交警查车,在文化路中段常某某打字复印社,花三十元钱,制作了一个假警官证。
5、证人梁XX证言证实,2008年底,为了应付交警查摩托车,在文化路中段常某某打字复印社,花三十元钱,制作了一个假警官证。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08年冬天,在常某某东方彩印打字社,花200元钱,做了一个假的研究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
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常某某的东方彩印打字社搜查并扣押准考证、警察证等物品。
8、书证证实,在东方彩印打字社常某某使用的电脑里提取常某某为胡XX、支XX、梁XX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各一本,为刘景民伪造的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各一本,为高加友伪造的行政执法证一本,为他人伪造的十余张普通高考准考证。
9、户籍证明,常某某出生于1977年12月5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又伪造单位事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单位事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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