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a、陈a,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A技术研究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罗a,所长。
委托代理人陶a、刘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A技术研究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区××路××号南侧14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嗣后,因该地块所在区域规划调整,导致无法办理各种立项审批手续,双方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目前该14亩土地已收回。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因政府规划发生调整而无法办理各项过户手续的说法予以认可,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但要求对该协议解除后的后果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明确原告将××区××路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核准范围内的土地14亩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每亩27万元,共计378万元,原告负责完成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手续,如因政府行为未能完成转让手续的,则原告将被告支付的转让费一次性退还被告,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费。2004年1月15日,原告取得了上述土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03年11月7日,上海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文同意被告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厂房及办公用房。2005年4月16日,上海市××区规划管理局出文同意××镇人民政府关于“××区公共活动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包含原告转让的土地。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就加快××商务区开发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批复。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同意××区××商务中心控制详细规划的内容。从该文的规划用地范围上可以确定原告转让的土地属在规划范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A技术研究所于2003年7月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
二、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退还被告已付的土地转让款378万元;
三、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372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财权
书记员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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