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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佳和咖啡餐饮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佳和咖啡餐饮店。住所地:X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佳和咖啡餐饮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决书,于200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标的为5.4万元的法律义务。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亦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佳和咖啡餐饮店所有的彩电(x寸)十台、电脑(HKC)八台、沙发(布艺)四十张、桌子(大理石)二十张、麻将桌(自动)二张某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吴晓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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