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8月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1月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2月26日结婚,婚后原告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尽责任,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违法乱纪。被告在1992年因犯罪被判刑八个月,现在又因犯罪被取保候审。双方从2007年9月份分居至今,并在2008年8月20日达成离婚协议。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一直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被告虽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但都不是主观故意。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2008年8月双方虽然协商过离婚,被告也是由于一时气愤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是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仔细考虑后决定不离婚。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1989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徐xx,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xx。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尽的责任和义务较少,原告对此产生不满,双方开始有了矛盾,引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务事产生矛盾,引起原告离婚诉讼,只要被告今后对家庭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取得原告的谅解,原、被告和好仍有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某辉

审判员魏清正

审判员贺松峰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浩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