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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十二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申阳阳,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2月6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花,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害人常某某等人在济源市“百度音乐空间”歌厅唱歌,因琐事和歌厅服务员发生争执,郭某某到歌厅后用皮带抽打服务员李某丁。被告人王某(“百度音乐空间”经理)闻讯后来到二楼被告人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等人唱歌的房间,王某让曹某上楼看看,曹某等六人相继来到三楼,见到郭某某后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又对常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均为“百度音乐空间”服务员)等人也参与了对郭某某、常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郭某凯、常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耳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常某某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均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终结,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常某某的陈述,证人成某强、刘某、成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张某乙、侯某某、袁某某、卢某、朱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申阳阳、李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某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申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审判员范红海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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