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与徐某乙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徐某甲与被申请人徐某乙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5日作出(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甲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

舞钢市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谱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