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颜某、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乙,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颜某在中国银行娄底营业部(略)XXX账户上的存款41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冯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娄星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