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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谭某甲与马某、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谭某甲,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某乙,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

陈某、谭某甲与马某、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星城支行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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