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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09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09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机动车行车证三本、机动车车牌号一副。次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X路广场将机动车行车证三本、号码为豫x的机动车车牌一副(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同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台胞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5月8日止。)

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

二、涉案假行车证三本、假车牌号一副依法收缴,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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