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住罗山县X乡X村芝麻冲组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年6月20日便在信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办理公证后被告就回台湾了,至今联系不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在一起真正生活过,既无婚生子女,又无共同财产。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0日在信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便以回台为原告办理旅行证为由离开原告,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婚后也没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认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陈某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便结婚,婚后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就分开了,至今联系不上,婚后无子女,双方之间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且分居时间较长,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张续继

审判员徐霞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彭某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