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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3月25日自愿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9年农历2月16生育了长子易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易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0年11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至今原、被告仍互无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易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那么原告应合理承担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8年农历正月初三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25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20日,原、被告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开始到被告家居住生活。1999年2月16日,原、被告生育了长子易某。2006年12月20日,原、被告生育次子易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2月2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劝解,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仍互不联系,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购买了一空二屋房屋X幢,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阳中华x元、易某国x元、大桥信用社借款x元、易某大x元等,计划生育还须交纳罚款x元。原告的嫁妆有:冰箱1台、洗衣机1台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某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易某由被告易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易某承担,仍系双方子女;小孩易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原告罗某自愿全部承担,仍系双方子女;

三、共同财产:一空两层的房屋一幢属于原告的部分,原告罗某自愿赠予婚生小孩易某;

四、原告罗某负责偿还易某国x元及大桥信用社X元的借款,计生罚款x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其它债务由被告易某负责偿还;

五、原告的嫁妆:冰箱1台、洗衣机1台等,原告罗某自愿全部赠予婚生小孩易某;

六、原告罗某自愿在2011年8月10日前从经济上补偿被告易某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虞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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