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与杨某某、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李某丙、李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开封市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楼豫粮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龙,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某、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李某丙、李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0日,被告杨某某驾驶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所有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310与S219交叉口西100米处,超越前方被告李某丙驾驶的李某丁所有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后,与原告驾驶的豫x号三轮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大队汴公交认字(2009)第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丙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苏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停车费及车检费2000元,车损评估费620元,车辆损失费x元,医疗费x.4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65元,邮寄费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营养费77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误工费x.15元,护理费8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今后治疗费x元,以上合计x.55元,因被告杨某某已支付原告x元,现原告主张五被告赔偿x.55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意按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对原告合理赔偿。

被告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符合理赔条件的损失同意赔偿。但对原告要求的施救费、停车费、车损费、评估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赔付。另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丙辩称,我没有碰住原告的车,我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丁辩称,同李某丙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12时50分,在G310与S219交叉口西100米处,杨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G310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越前方李某丙驾驶的由西向南左转弯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后,又与苏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x号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汴公交认字2009第(23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往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右膝内侧副韧带开放性断裂、右髌骨下极骨骨折、右股骨内侧髁骨折、双手背部皮肤擦伤。2009年10月19日原告出院,住院70天。2009年11月3日,原告在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7天。原告在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花去医疗费x.90元,因病情需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380元,在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花去医疗费1761.50元。以上费用共计x.40元。2010年1月8日,经河南大学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鉴定:苏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该车登记车主为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杨某某系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2009年6月24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郭运霞护理,郭运霞系农民。原告因此次事故花去鉴定费600元,施救费、停车费及车检费共2000元。2009年8月19日,经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汴价估字(2009)第X号鉴定书认定,苏某豫x车辆损失价值x元,原告支付车损评估费620元。另查明:原告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杨某某已赔偿原告损失x元。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书、施救停车费、鉴定费票据、车损评估鉴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被告李某丙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二人均违反了现行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苏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应承担原告苏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一切合理损失的90%的赔偿责任,李某丙应负10%的赔偿责任。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按杨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丁作为李某丙驾驶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应按李某丙对原告损失承担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苏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一切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所受伤害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李某丙按各自责任承担。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车检费、车损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x.15元过高,根据上一年度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原告误工费按x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本院酌定按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x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交通费665元,本院酌定按300元予以支持。原告因此事故受伤,应获得赔偿项目有医疗费x.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营养费77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898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施救费、停车费及车检费2000元、车损评估费620元、车辆损失费x元,以上费用合计x.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898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x元。原告下余损失为x.40元,被告杨某某赔偿其中90%即x.66元,被告李某丙赔偿其中10%即2057.74元。因被告杨某某已先行赔偿原告x元,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本院不再重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89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合计x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丙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447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营养费770元、施救费、停车费及车检费2000元、车辆损失费x元、车损评估费620元,以上共计x.40元的10%即2057.7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某、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李某丙承担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财产保全费920元原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