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余东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某人余东升、被告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1998年,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经多次追要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双方约定的一分的利率支付1998年以来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双方约定的一分的利率支付2009年元月3日以来的利息。

被告代某某辩称,2009年元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现金x元,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现下欠原告现金x元。因此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由于暂无偿还能力,愿延期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以往存在借款关系。2009年元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下欠原告现金x元,欠款利率双方约定为一分。就上述内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000元,被告现下欠原告现金x元。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且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之间的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欠妥,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一分计,自2009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37元由被告代某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